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正在审议一项全州范围内的微型出行工具管理框架新法案,有望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踏板车乃至最高时速可达48公里、64公里甚至更高的电动摩托等交通工具,提供更加清晰的法规依据。
该法案不再依据车辆名称或外观进行分类,而是以最高行驶速度作为分级标准。支持者认为,这一思路能够应对新型电动个人交通工具不断涌现带来的挑战,使法律具备更强的前瞻适应性。
根据提案内容,传统自行车及无电机的人力踏板车等设备将归入"速度0级",仍可在人行道上行驶。
时速在34至48公里之间的电动交通工具(涵盖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等边缘类别车辆)将被划定为"速度1级",允许使用自行车道,但禁止在人行道及共享路径上行驶。
变化最大的是速度2级和速度3级,分别对应最高时速64公里以内和超过64公里的微型出行工具。这类速度较快的车辆将不再允许进入自行车道、人行道或共享绿道,必须与其他机动车辆共用行车道。
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州长莫拉·希利提出的《安全骑行法》及州微型出行特别委员会的相关建议。支持者表示,基于速度的分级方式可以避免每出现一种新车型就需要重新立法的循环困境。
这与许多州目前的监管方式存在重大差异。马萨诸塞州不再试图判断一辆车究竟是电动自行车、踏板车、坐式踏板车、电动滑板,还是某种全新形态,而是直接依据性能表现来规定其可行驶的区域范围。
法案还将建立全州统一的安全要求,规定动力驱动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龄为16岁。最高时速超过32公里的车辆骑行者须强制佩戴头盔,未成年骑行者在骑行传统自行车时同样需要佩戴头盔。
若法案获批,现行由各地方条例拼凑而成的监管局面将被统一取代,骑行者不再需要在不同市镇之间应对差异各异的规则。
对于长期倡导微型出行法规应聚焦于行为能力与性能表现、而非单凭车辆类别定性的人士而言,这项提案颇具参考价值。尽管部分细节仍有待完善,但以速度而非踏板、座椅或把手等外部特征作为监管依据,无疑是更具逻辑性的做法。随着电动出行方式的演进速度持续超越立法进程,基于性能的管理框架或将比为每种新型车辆单独立法更具持久生命力。
不过,目前各分级的命名方式与现有的"1/2/3类"标准过于相近,两者划分标准又并不一致,可能引发混淆。但将性能相近的车辆归为一类的整体思路,仍是相当合理的方向。
Q&A
Q1:马萨诸塞州微型出行法案是按什么标准对车辆分类的?
A:该法案以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为分级标准,共分为四个级别。速度0级为无电机的人力设备;速度1级为时速34至48公里的电动车辆;速度2级为最高时速64公里以内;速度3级为超过64公里的车辆。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可行驶区域,不再依据车辆外观或名称进行划分。
Q2:马萨诸塞州新法案对骑行者有哪些安全要求?
A:法案规定,动力驱动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龄为16岁;最高时速超过32公里的车辆骑行者须强制佩戴头盔;未成年骑行者在骑行传统自行车时也需佩戴头盔。此外,新法案将取代现行各市镇的地方法规,建立全州统一的安全管理标准。
Q3:马萨诸塞州为什么要推行基于速度的微型出行分级制度?
A:现有法规通常按车辆类别(如电动自行车、踏板车等)进行管理,导致每出现一种新型车辆就需重新立法,难以跟上电动出行快速发展的节奏。基于速度的分级方式则更具前瞻性,能够将性能相近的车辆统一管理,避免法规滞后问题,同时也终结了各地方条例不一、骑行者无所适从的局面。
